(2017)冀0503民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会军与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悟思社区居民委员会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会军,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悟思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1304号原告:韩会军,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悟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悟思村。法定代表人:陈全保,居委会主任。原告韩会军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悟思社区居民委员会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寿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悟思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会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2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至2014年,原告多次为被告维修水泵主机,被告共欠原告维修费36,000元。2015年6月被告支付1万元后,不再支付剩余费用。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悟思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至2014年,原告多次为被告维修水泵主机,2015年6月被告支付1万元,尚欠26,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付款证明单、张宽办事处农村财务资金审批表、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朱斌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维修费用,被告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悟思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韩会军维修费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张宽街道办事处悟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