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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第四村民组与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第四村民组,杨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172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第四村民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组。负责人:XX雨,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第四村民组与被告杨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第四村民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第四村民组于2006年2月10日与被告杨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杨某于2006年2月1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在本院(2016)内0404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其为有效证据,对该合同进行了认定,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应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哈拉道口村第四村民组的起诉。原告缴纳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学刚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贾学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