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费明卫、余道海与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明卫,余道海,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费明卫,女,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余道海,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60号远洋航港商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65696X。关于费明卫、余道海申请执行重庆浩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渝0109执1888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具有房屋与停车位,但均已抵押。现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表示目前他们也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8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