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桂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桂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92号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希飞,系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崔桂忠,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桂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政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