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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中法民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虹冠夜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虹冠夜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中法民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厦门虹冠夜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54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516397-6。法定代表人:勇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XX,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光明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沈汉福。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做出(2014)厦中法民清(预)字第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厦门虹冠夜景工程有限公司对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本院受理上述强制清算案件后,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获取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的财务账册材料和财产线索。本院虽曾在(2014)厦中法民清(预)字第6号案中向厦门市工商局调取了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和历年年度审检材料,但从上述登记注册材料和年检材料中亦均无法发现该公司的账册和财产线索。2016年7月5日,申请人厦门虹冠夜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与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原股东就其债权处理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虹冠夜景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原股东就其债权处理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鉴于本案未能获得被申请人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的的账册、经营资料和财产线索,无法组织对该公司的强制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金锦源娱乐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叶炳坤审判员  王 池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林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