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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泸州长兴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土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长兴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长兴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市政府三号楼。法定代表人阮建平,男,生于1959年9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城关镇肉市街居委会下桥街21号内。法定代表人刘勇,男,生于1971年6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勇,男,生于1971年6月1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长兴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另外,本院还受理了阮建平、胡雅岚、泸州天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龙马潭区明门窗厂、林高明、叙永县晟鸿钢材贸易商行等人分别申请执行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民间借贷、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等六案,本院决定合并执行。被执行人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还应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叙永县叙永镇肉市街居委会下桥街有商服及城镇住宅用地、在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肉市街居委会下桥街的商服及城镇住宅用地,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被执行人泸州石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银行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文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