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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邦棋与王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棋,王才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267号原告:李邦棋,男,汉族,1951年12月1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鲍裕文、余丹柳,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才斌,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棋与被告王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邦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邦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邦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邦棋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云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