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邦棋与王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棋,王才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267号原告:李邦棋,男,汉族,1951年12月1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鲍裕文、余丹柳,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才斌,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棋与被告王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邦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邦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邦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邦棋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云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