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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新朝与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朝,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917号原告胡新朝,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雪松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赵虹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永伟,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朝诉被告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新朝负担。审判长 宋 方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