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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健与张崇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健,张崇杨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5373号原告:林健,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强、郑敏东(实习),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崇杨,男,1992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健与被告张崇杨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林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健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林健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玲人民陪审员  陈 瑜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