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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庭俊与吴圣宝、吕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俊,吴圣宝,吕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1590号原告:王庭俊,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圣宝,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吕福琴,女,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王庭俊与被告吴圣宝、吕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庭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孝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圣宝、吕福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庭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吴圣宝、吕福琴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要求吴圣宝、吕福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庭俊与吴圣宝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7日,吴圣宝因资金周转需要,从王庭俊处借款20万元。吴圣宝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吴圣宝分文未还。吴圣宝与吕福琴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王庭俊提起诉讼。吴圣宝、吕福琴未作答辩。王庭俊就其诉求举证: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同时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借条及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2016年4月7日,被告吴圣宝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三个月。转账凭证中转出方为本案原告,转入方为本案被告吴圣宝,金额为20万元。因当时被告吴圣宝在外地,吴圣宝在借条上备注“因本人不在老家,手机拍照此借条真实有效;2、此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我本人农行卡号:农行西安土门分理处:6228480218692773177”。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庭俊与吴圣宝系朋友关系。吴圣宝与吕福琴系夫妻关系。吴圣宝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王庭俊借款。2016年4月7日,吴圣宝出具借条一张,立明:“今借到王庭俊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叁个月内归还。备注:1、因本人不在老家,手机拍照此借条真实有效;2、此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我本人农行卡号:农行西安土门分理处:6228480218692773177。此据,借款人吴圣宝,2016年4月7日”。同日,王庭俊通过农行向吴圣宝汇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吴圣宝分文未还。故王庭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圣宝向王庭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王庭俊交付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吴圣宝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王庭俊要求吴圣宝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吴圣宝与吕福琴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庭俊要求吕福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圣宝、吕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庭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吴圣宝、吕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娟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