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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恢3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翔与茅永杰、陈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翔,茅永杰,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恢3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建翔,男,汉族,住泰州市。被执行人:茅永杰,男,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慧,女,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建翔与被执行人茅永杰、陈慧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江苏省泰州市天依公证处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泰天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执行证书:被执行人茅永杰、陈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建翔人民币258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拍卖被执行人茅永杰、陈慧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五里桥西侧X幢X室房地产,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9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阿里巴巴支付宝账户可供执行的余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证券开户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茅永杰、陈慧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五里桥西侧X幢x室(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房地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在2016年12月10日第二次拍卖时案外人丁xX以人民币373040元竞得;上述房屋拍卖款转执行费人民币3770元,退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927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保留人民币50000元作为被执行人房屋租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3月14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及所在的社区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多次通过电话、笔录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执行令、执行日志、拍卖公告、执行决定书、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拍卖的被执行人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如需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五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天依公证处作出的(2014)泰天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王荣华代理审���员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