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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玉林与王福昌、峰华经贸提供劳务方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林,王福昌,峰华经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2民初158号原告杨玉林,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委托代理人高平,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昌,男,37岁,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向阳区。被告峰华经贸,地址鹤岗市向阳区南翼社区服务中心右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林与被告王福昌、峰��经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林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伟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