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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骆开明与松烟镇新台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开明,松烟镇新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897号原告:骆开明,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烟镇新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加松,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开明与被告松烟镇新台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骆开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开明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骆开明负担。审判员  谭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