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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7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某1与霍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1,瞿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7民初819号原告:成某1,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2,男。被告:瞿某,男。原告成某1与被告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成某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成某承担。审判员  李育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曼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