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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朱琼花与徐闻县徐城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琼花,徐闻县徐城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朱琼花,徐闻县徐城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349号原告朱琼花,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徐闻县徐城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莫学进,系该居委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丽君,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栋。委托代理人叶丽君,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琼花诉被告徐闻县徐城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其拟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拟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琼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朱琼花负担。审 判 长  龙进云审 判 员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香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