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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付玉格与张治国、王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格,张治国,王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1民初230号原告:付玉格,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张治国,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王俊玲,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付玉格与被告张治国、王俊玲民间借贷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玉格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付玉格负担。审判员吴圆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谷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