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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建兵与龚文平、范岁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兵,龚文平,范岁魁,刘水生,余海华,熊发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542号原告:张建兵,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辉,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龚文平,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范岁魁,男,194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刘水生,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余海华,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被告:熊发元,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兵诉被告龚文平、范岁魁、刘水生、余海华、熊发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兵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文平、范岁魁、刘水生、余海华、熊发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龚文平、范岁魁、刘水生、余海华、熊发元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兵撤回对被告龚文平、范岁魁、刘水生、余海华、熊发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张建兵负担。审 判 长  朱银环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