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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理泉与阴建华、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泉,阴建华,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响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251号原告:王理泉,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系王理泉配偶。被告:阴建华,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建莲西路福城6幢二层。法定代表人:江善兴,职务:总经理。第三人:周响荣,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王理泉诉被告阴建华、福建省建宁福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理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理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理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60元,减半收取6280元,由王理泉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宁审 判 员  王益毅人民陪审员  王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丽钦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