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良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880号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冯现昌。组织机构代码:39687351-x。被告马良玉,女,197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良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北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