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1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黄红海与李文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海,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153-4号申请执行人黄红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经营者李文明,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经营者李文明)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黄红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经营者李文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临渭区重庆沧海楼鱼蛙传奇火锅店(经营者李文明)处执行回案款18432.5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黄红海,下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黄红海自愿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