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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温晓卫与陈宏伟、蒋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晓卫,陈宏伟,蒋东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02民初816号原告:温晓卫,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陈宏伟,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被告:蒋东燕,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陈宏伟转账10万元,2014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陈宏伟转账146000元,2014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陈宏伟转账25万元,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陈宏伟转账5万元,上述转账合计546000元。2015年4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温晓卫人民币伍拾肆万陆仟元整。特立此据。”2017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46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宏伟、蒋东燕同意归还原告温晓卫借款546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归还17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376000元。本案由原告温晓卫预交的诉讼费9260元,财产保全费3250元,合计12510元,由被告陈宏伟、蒋东燕承担7880元,退回原告温晓卫463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奔人民陪审员  孟爱国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