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民军与王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民军,王丹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5057号原告:梁民军,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荣辉,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伟,女,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梁民军与被告王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货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民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计221.50元,由原告梁民军负担。审 判 员 谢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