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秀芬与被执行人马晓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秀芬,马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包秀芬,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通辽第八中学教师,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马晓晓,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包秀芬与被执行人马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晓晓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