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叶波、卢先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叶波,卢先德,赵剑锋,洪蕾,应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林叶波,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卢先德,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赵剑锋,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洪蕾,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应燕萍,女,1984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林叶波与卢先德、赵剑锋、洪蕾、应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卢先德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先德在台州航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出资额:25万人民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