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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赵平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赵平业,李伟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王店路口。法定代表人:马振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平业,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伟杰,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上诉人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驾校)因与被上诉人赵平业,原审被告李伟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9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