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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德安萤石矿加油站与朱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安萤石矿加油站,朱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277号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住所地:德安县萤石矿。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忠芳。被告:朱寿兴,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诉被告朱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撤回对被告朱寿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为976.5元,由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承担。审 判 长  陈勇辉代理审判员  沈图靖人民陪审员  钟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