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德安萤石矿加油站与朱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安萤石矿加油站,朱寿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277号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住所地:德安县萤石矿。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忠芳。被告:朱寿兴,男,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诉被告朱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撤回对被告朱寿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为976.5元,由原告德安萤石矿加油站承担。审 判 长 陈勇辉代理审判员 沈图靖人民陪审员 钟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