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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同生与隋国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生,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同生,男,194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隋国军,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农工。申请执行人张同生与被执行人隋国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理由是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