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同生与隋国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生,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同生,男,194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隋国军,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农工。申请执行人张同生与被执行人隋国军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执行,理由是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