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崇阳县路口镇白羊村村民委员会与咸宁晨鸣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阳县路口镇白羊村村民委员会,咸宁晨鸣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660号原告:崇阳县路口镇白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崇阳县路口镇白羊村。法定代表人:王习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木香,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咸宁晨鸣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莼川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旭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崇阳县路口镇白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咸宁晨鸣林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崇阳县路口镇白羊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崇阳县路口镇白羊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崇阳县路口镇白羊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程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