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XX诉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刘XX,刘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294号原告刘XX,村民。被告刘XX,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董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和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