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马莫里斯有限公司与河北凯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莫里斯有限公司,河北凯德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801号原告:马莫里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希腊塞萨洛尼基拉格达斯旧国道塞萨洛尼基-卡瓦拉斯17号。法定代表人:乔治斯·马莫里斯。被告:河北凯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6号万豪大厦A座2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306436Y。法定代表人:袁倩。原告马莫里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莫里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莫里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莫里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