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兴果与陈老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果,陈老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2民初1439号原告:程兴果,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陈老砖,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程兴果与被告陈老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兴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老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兴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借期内利息4200元,共计39200元,自2016年5月16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陈老砖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于2016年5月1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陈老砖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陈老砖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程兴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陈老砖于2015年5月16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老砖于2015年5月16日从程兴果处借款35000元,陈老砖于当日向程兴果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16年5月16日还款,如违约按一分即年利率12%支付利息。该款到期后经程兴果多次催要,陈老砖未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程兴果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偿还借款及借期内利息42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老砖欠原告程兴果借款35000元有其于2015年5月16日向原告程兴果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陈老砖应依双方约定如期返还借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其在借款到期后虽经程兴果多次催要仍长期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双方的约定按年利息12%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老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程兴果借款35000元,并应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程兴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被告陈老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李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