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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郭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50号罪犯郭勇,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家庭住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天堂镇曹家村湾里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郭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55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1000元;该犯户籍所在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罚款收据、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财产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