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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士伟与刘慧韬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伟,刘慧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刘士伟,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慧韬,男,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2016)鲁1002民初4701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448号执行卷宗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