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士伟与刘慧韬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伟,刘慧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刘士伟,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慧韬,男,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2016)鲁1002民初4701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448号执行卷宗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