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91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马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