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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91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马某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