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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鼎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邱宗华、于小萍、朱永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鼎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邱宗华,于小萍,朱永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福路五号荣超大厦A座901-903,组织机构代码064973223。法定代理人:金晶,总经理。被执行人邱宗华,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于小萍,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朱永嘉,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鼎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宗华、于小萍、朱永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提交的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81号案件在一审判决后被告朱永嘉依法提起上诉,现全案正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该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