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泰,张瑞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047号原告:贾建泰,男,汉族。被告:张瑞丽,女,汉族。原告贾建泰与被告张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贾建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建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