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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吴福双、向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双,向玲玲,刘铁军,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954号申请人(案外人):吴福双,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向玲玲,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户,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根,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湖北林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刘铁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沈玲,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向玲玲与被申请人刘铁军、被申请人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向玲玲于2016年3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刘铁军、沈玲共同返还借款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向玲玲于2016年3月7日提交本院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沈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商住楼154-158号1单元5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江2015011617)及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岸国际K7地块B栋/单元34层4号房屋(房屋合同备案号为昌130449423),提供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2,000,000元额度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鄂0106民初1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沈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商住楼154-158号1单元5层5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江2015011617,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岸国际K7地块B栋/单元34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为昌130449423。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同年3月16日作出执行(2016)鄂0106民初11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江汉区房管局协助查封沈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商住楼154-158号1单元5层502号房屋;武昌区房管局执行查封沈玲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岸国际K7地块B栋34层4号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2016年5月18日,案外人吴福双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2016年8月18日,本院作出(2016)鄂0106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水岸国际K7地块商品房B幢34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为昌130449423)所有权归原告吴福双所有;……”。2016年10月9日,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鄂0106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向玲玲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向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向玲玲不服(2016)鄂0106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民终7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06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4月6日,案外人吴福双提交本院申请书,请求解除其所有的位于水岸国际K7地块商品房B幢34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为昌130449423)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福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岸国际K7地块商品房B幢34层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荣华审 判 员  丁 青人民陪审员  唐勋光法官 助理  程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