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忠菊申请浏阳市蕉溪乡高升村源塘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菊,浏阳市蕉溪乡高升村源塘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4476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菊。被执行人浏阳市蕉溪乡高升村源塘村民小组。代表人彭则华。申请执行人李忠菊与被执行人浏阳市蕉溪乡高升村源塘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0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9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经向房产国土管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登记记录。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存款。5、2017年3月30日执行员到达彭则华家,经查实现源塘组系原来五个小组合并成的大组,村上书记到场一起了解了该案情况,并提出年底财政资金拨付到位的情况下再协商处置此案。6、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并听取了其意见,其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雪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