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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催1号申请人: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万辉嘉园7栋3梯906室。法定代表人:张金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奎,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巴东县,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4256000,票面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51元,由申请人福鼎金利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国星人民陪审员  汤淑敏人民陪审员  陆松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艳雯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