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132刘庆与文真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文真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132号原告:刘庆,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文真华,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3-215号。负责人:俞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庆与被告文真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庆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刘庆负担。审判员 周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燕萍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