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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金英与王秀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1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于庭下调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广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存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