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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敬之与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孙敬之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响水镇城东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韩群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庆,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海,男,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敬之,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俄,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敬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1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盐城泰日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李汉林审  判  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李晨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