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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永春与施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春,施云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1102号原告:李永春,男,汉族,1953年11月21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荣,女,胶州汇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施云贵,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坤,男,系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春与被告施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春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施云贵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春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助理审判员  许龙飞人民陪审员  赵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相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