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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文强与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强,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989号原告:孙文强,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包头市。身份证号:×××。被告: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胜区乌审东街工业园区***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伟,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东胜区通九大厦********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50XXXXXXXX744。法定代表人:金世明,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俊岭,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孙文强与被告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头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孙文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文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5963元,由原告孙文强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雅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