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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高化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高化涛,王倩,高华海,王淑杰,高化冬,王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8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斌,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高化涛,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倩,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华海,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淑杰,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化冬,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杰,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高化涛、王倩、高华海、王淑杰、高化冬、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修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