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乃成与郭长春、赵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乃成,郭长春,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30号申请人:金乃成,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卫平强,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长春,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赵敏,曾用名赵玉红,女,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长春妻子。申请人金乃成因与被申请人郭长春、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长春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长春所有的在金安区拆迁办的房屋拆迁款,保全价值以12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支取手续。二、查封金乃成提供担保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东与佛子岭路交叉口华邦锦绣华府61#楼(D13#楼)601室(产权证号3185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