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金红与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红,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221号原告赵金红,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10月6日,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冉领花,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5日,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舒曼财富广场B座。法定代表人于丽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红与被告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红撤回对被告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赵金红负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