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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金红与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红,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221号原告赵金红,女,汉族,出生于1971年10月6日,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冉领花,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5日,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舒曼财富广场B座。法定代表人于丽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红与被告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红撤回对被告冉领花、河南新未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赵金红负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