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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岳庆与董友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庆,董友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页签发××××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校对人××××年××月××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687号原告:岳庆,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董友福,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职务总经理。原告岳庆诉被告董友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张翔书记员孙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