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彪申请执行董伟、牟红琳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彪,董伟,牟红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556-1号申请人牟彪被执行人董伟被执行人牟红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牟彪与被执行人董伟、牟红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牟红琳有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美乐街53号3栋1单元11楼4号住房一套(房屋面积90.0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牟红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美乐街53号3栋1单元11楼4号的住房(房屋面积90.01平方米),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