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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瑞平、赵承建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平,赵承建,魏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瑞平,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赵承建,男,195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魏茂兰,女,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张瑞平与被执行人赵承建、魏茂兰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审判阶段,申请执行人张瑞平申请保全被执行人赵承建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255-1号26号楼1单元102户房屋,并以案外人王冬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1号14号楼2单元1402户房屋予以担保,本院依法将上述两处房产查封。(2016)鲁0214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被告赵承建、被告魏茂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瑞平办理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255-1号26号楼1单元102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便于本案的执行,解除对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255-1号26号楼1单元102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255-1号26号楼1单元102户房屋的查封。本裁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来源:百度搜索“”